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青岛理工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依据《青岛理工大学章程》,按照各省市区招生考试主管机关的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理工大学2019年普通本、专科(高职)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
第三条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专业要求,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依法招生。
第四条 青岛理工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五条 学校名称:青岛理工大学 学校代码:10429
第六条 办学性质: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七条 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照学分制管理规定,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者,本科生颁发青岛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专科生颁发青岛理工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校概况
青岛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土木建筑、机械制造、环境能源学科特色鲜明,理、工、经、管、文、法、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学校是山东省重点建设的应用基础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
学校现有教职工2430人,其中专任教师1521人。师资队伍中具有博士学位的597人,具有硕士学位的1039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18人,副高级512人;博士生导师61人,硕士生导师569人。现有“海洋环境混凝土技术”创新引智基地(国家“111计划”)。学校有全职日本工程院院士1人,特聘中国科学院院士1人、中国工程院院士3人、外籍俄罗斯联邦科学院院士1人。现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4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获得者3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23人;泰山学者优势特色学科领军人才1人,泰山学者11人,香江学者2人,山东省高等学校首席专家6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2人,山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1人,青岛市创新领军人才6人;拥有国家教学名师1人,全国模范教师1人,全国优秀教师7人,山东省教学名师11人,山东省高校黄大年式教学团队1个。
学校设有13个教学院部。拥有60个本科专业,18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62个二级学科硕士点、7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16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2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0个二级学科博士点、2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土木工程获批山东省首批一流学科,机械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获批山东省一流学科(培育);拥有冶金炉渣高效资源化利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城镇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中心(青岛)、教育部工业流体节能与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海洋环境混凝土技术工程研究中心等40个国家、省部、市级重点实验室(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有海洋环境混凝土技术创新引智基地(111计划)、山东省高校蓝色经济区工程建设与安全协同创新中心、山东省高校水污染控制与资源化协同创新中心、山东省高校激光绿色智能制造技术与装备协同创新中心、快速制造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青岛示范中心、北京大学-青岛理工大学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与城市治理协同创新基地、海尔-理工博士后工作站研发基地、山东省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研究基地等。目前在校普通本专科生31273人,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1992人。
艺术与设计学院拥有环境设计、产品设计、视觉艺术设计、绘画、服装与服饰设计及音乐表演6个本科专业。拥有设计学一级学科硕士点和工业设计工程专业学位硕士点。学院现已形成鲜明的专业特色,依托学校土木工程、机械工程和建筑学等优势学科,培养“跨专业、厚基础、宽口径”交叉人才;借助区域经济文化发展的优势,培育能够从事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工程实践等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在校生千余人,被共青团光华基金会授予“中国青年创新设计教育基地”。环境设计专业被山东省授予“环境艺术与建筑设计”重点学科,产品设计专业被评为“山东省名校工程重点建设专业” ,2016年环境设计专业、产品设计专业同时获批山东省高水平应用型专业群建设项目。2018年,“设计学”立项成为校级重点建设学科,瞄准设计学博士点展开建设。
艺术与设计学院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树立正确育人观,强化学生创新、创意意识和实践能力,不断加强教学改革,高度重视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的结合互动,通过以课堂教学为主线、多种实践教学模式为辅助的“1+N”工程,推动了学院教学模式改革。同时,通过建立学术活动平台,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和展览等学术交流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通过全国“四校四导师”本科毕业设计实践环节的介入,与中央美术学院建筑学院、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天津美术学院等国内知名艺术高校建立了良好的交流与互动渠道,合作课题的开展为学生提供了更广阔的学术视野;与德国、美国、奥地利、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密切合作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近几年来,教师先后获得“第二届山东省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一等奖”、“山东省教学成果三等奖”、 “山东省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等荣誉称号,拥有3名“青岛理工大学十大师德标兵”和2名“十大优秀教师”,获“山东省名校工程教改项目8项”、“青岛理工大学教改项目26项”。学生在国内外竞赛中也屡创佳绩,先后获得“全国本科实验教学金奖”、“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12项”、“全国大学生工业设计大赛银奖”、“山东省大学生工业设计大赛金、银、铜奖”共100余项、“山东省大学生机电产品创新设计竞赛金、银、铜奖共40余项”。在全国大学生车型设计大赛、中国五金产品工业设计大赛、全国玩具设计大赛、最未来实验艺术大赛中斩获多项大奖,2014年我校学生获得中国青年设计师ICOLOR奖。2018年,勇夺国际顶级设计大奖“红点奖”。
教师积极开展科研和创作,先后承担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等科研教研课题40余项,发表学术论文400余篇,参与国家、省部级专业展览200余次,获得国家专利73项。其中,“中国传统工具设计观念史研究"课题获批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立项,是我校首次获批该领域国内最高水平科研立项资助;“设计创新及产业发展研究平台(智库) ”、“用户体验与认知实验平台建设'获批山东省教育专项资助;承担了2018上合组织青岛峰会“小青岛外环境改造”、“主会场油画、国画作品绘制”等项目;参加“2018亚太手工艺文化周精品博览会”,师生作品获得国内外专家及青岛市领导的一致好评;主持“第29届奥运会帆船赛场火炬景观总体设计”;主持“青岛市奥运亮化色彩系统设计与分析”;主持“中国国际车展形象设计及宣传推广研究”等一系列重大横向科研课题;中标“山东省高校首届青年学者泰山国际论坛标志及视觉应用系统”。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青岛理工大学设立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十条 青岛理工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与就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专科(高职)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 青岛理工大学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青岛理工大学本专科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qut.edu.cn/)等规定途径公布并按时报送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招生专业及要求
第十四条 艺术类招生专业范围:2019年艺术类招生专业包括美术类专业及音乐类专业,美术类专业包括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绘画、服装与服饰设计、艺术设计(专科),音乐类专业包括音乐表演(声乐方向)、音乐表演(器乐方向,包含现代音乐制作、键盘)。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及范围:2019年面向投放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的省份拟招收艺术类专业考生275人,统筹考虑,合理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科目及要求:
1、美术类专业
美术类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均按照相应省份统考相关要求执行。
2、音乐类专业
2019年我校音乐类专业仅面向山东省招生,总成绩满分100分,考试科目包含专业技能测试和视唱两部分。具体要求详见《山东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音乐类专业联考(济南大学平台)方案》(点击查看)。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实行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加权综合分(综合分计算方式由当地招生考试主管机关确定)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在投档考生中,依据综合分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相同的,首先参照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志愿顺序也相同的,取专业课成绩较高者;不实行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加权综合分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在投档考生中,依据省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首先参照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志愿顺序也相同的,取文化课成绩较高者。
第十八条 音乐类专业录取原则:参加山东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音乐类专业联考“济南大学平台”测试,取得专业测试合格证,按照山东省2019年音乐类专业录取原则录取。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招;对于艺术类专业明确要求按照艺术类分文理科单独安排招生计划的省份,专业录取时按照录取原则依据招生计划分艺术类文理科单独排序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山东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它事宜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等复查。复查不符合条件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监察处负责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受理举报或投诉(通信地址:青岛市抚顺路11号青岛理工大学监察处,邮政编码:266033,电话:0532-85071099)。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理工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1、咨询电话:(0532)85071039
2、E-mail: zs1033@126.com
3、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qut.edu.cn
4、学校校园网:http://www.qut.edu.cn
5、通讯地址: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11号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6、邮编:266033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