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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7-05-27 浏览:

青岛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

(青理工教务〔2016〕13号)

为调动本科生学习的积极性,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青岛理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转专业的原则

第一条 本科生转专业以维护教育公平,尊重学生志愿,发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型人才,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为原则。

第二条 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条 转专业总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本科招生人数的10%以内。

第二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需有医疗单位的检查证明),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二)在某专业领域确有专长,如在国家或省级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在中文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论文、获得科技成果或获得国家专利(需由专家委员会认定),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符合以上两种情况者,由学生直接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院一致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三)大学一年级在校生(受到学籍处理的学生除外),第一学期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应修课程,且无不及格课程者。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者,不予转专业:

(一)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之间申请转专业的学生;

(二)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应予以退学的学生;

(四)高考录取时的下一批次专业向上一批次专业的学生;

(五)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的学生;

(六)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的学生。

(七)其他由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事先规定不能转换专业的。

第三章 转专业程序

第六条 制定转专业接收计划。

(一)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在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

(二)3月中旬,根据各学院教学资源条件及各专业人数,拟定接收专业及人数、各专业考核方式、考核科目或内容等,并在教务处网站公布。

第七条 转专业报名。

(一)4月上旬,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填写《青岛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所在学院,逾期不予受理。

(二)4月中旬,各学院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本学院公示,学院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材料及汇总名单报教务处,经复审无异议后,在教务处网站予以公布。

第八条 转专业考试与录取。

(一)5月上旬,学校按公布的考核方式、考试科目或内容统一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总成绩采用百分制。

(二)5月中旬,根据公布的转入计划,按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初选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在教务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获批转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当学期的期末考试,且无不及格课程,否则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四章 转专业的后续工作

第九条 学籍异动。教务处统一办理获准转专业学生学籍异动手续,学生从下一学年开始进入新专业学习。原专业编定的学号不变。

第十条 课程认定。学生转入新专业的第一学期应当完成先修课程的认定,在原专业修读的相近课程经转入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充抵新专业的课程。

第十一条 毕业审核。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按新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均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

第十二条 学籍档案。接收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料的交接、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 学费标准。学费收费标准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