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时间: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青岛理工大学2017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7-01-12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青岛理工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依据《青岛理工大学章程》,按照各省市区招生考试主管机关的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高职)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

第三条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专业要求,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依法招生。

第四条 青岛理工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五条 学校名称:青岛理工大学学校代码:10429

第六条 办学性质: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七条 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照学分制管理规定,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者,本科生颁发青岛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专科生颁发青岛理工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校概况

青岛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土木建筑、机械制造、环境能源学科特色鲜明,理、工、经、管、文、法、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学校是山东省重点建设的应用基础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立项建设单位。

学校现有教职工2362人,其中专任教师1496人。师资队伍中有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82人,副高级409人;博士生导师43人,硕士生导师414人。特聘中国工程院院士6人、外籍俄罗斯联邦科学院院士1人。现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获得者3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23人;泰山学者优势特色学科领军人才1人,泰山学者10人,山东省高等学校首席专家6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2人,山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1人,青岛市创新领军人才2人;拥有全国高校教学名师1人,全国模范教师1人,全国优秀教师7人,山东省教学名师11人。

学校设有19个教学院部。拥有59个本科专业,18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61个二级学科硕士点、6个类别硕士专业学位、15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1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7个二级学科博士点,2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拥有冶金炉渣高效资源化利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业流体节能与污染控制教育部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海洋环境混凝土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等39个国家、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有山东省高校蓝色经济区工程建设与安全协同创新中心、快速制造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青岛示范中心、海尔-理工博士后工作站研发基地、山东省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研究基地等。目前在校普通本专科生29748人,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1436人。

学校艺术学院拥有环境设计、产品设计、视觉艺术设计、绘画、服装与服饰设计及音乐表演6个本科专业。拥有设计学一级学科硕士点(8个研究方向)和专业学位硕士点(8个研究方向)。其中,环境设计专业被山东省授予“环境艺术与建筑设计”重点学科,产品设计专业被评为“山东省名校工程重点建设特色专业”。目前,在校生千余人,被共青团光华基金会授予“中国青年创新设计教育基地”。

学校艺术学院设有6个专业系部和5个研究机构,现有教职工85人,专业教师74人,其中教授、副教授33人;3人首批入选山东省文化艺术科学专家;2名国家专业学术委员会委员;5名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主持人;多人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奖励,拥有21项驻青高校艺术与设计学科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成果。

近年来,学校艺术学院教学、科研及相关改革发展目标获得了极大的支持与推动,形成了围绕“建筑环境设计”、“产品造型与视觉艺术设计”、“绘画、音乐与表演”特色鲜明的3个学科群,并在“建筑环境设计”、“产品造型设计”领域取得了突出的区域与行业优势。在一系列拥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专业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第29届奥运会帆船赛场主题景观总体设计、德国红点奖与IF大奖、北川重建纪念碑方案设计、海尔海信系列产品的研发参与、2014(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区域景观设计、山东省人民政府城市雕塑建设突出成就奖、山东省人民政府文化艺术“泰山奖”等众多专业业绩显著。

学校艺术学院始终以“服务于学生、服务于专业建设”为根本,高度重视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的结合互动,通过以课堂教学为主线、多种实践教学模式为辅助的“1+N”工程,推动了艺术学院教学模式的改革,形成了“艺术设计为主体,科学与艺术两翼并行”的学科发展思路。同时,学院通过建立“设计•艺术”学术活动平台,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展览等学术交流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通过全国“四校四导师”本科毕业设计实践环节的介入,与中央美术学院建筑学院、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天津美术学院等国内知名艺术高校建立了良好的交流与互动渠道,合作课题的开展为学生提供了更广阔的学习视野;与德国、美国、奥地利、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实现了本科生和国际高校研究生的培养合作。在一系列学术与专业实践工作推动下,艺术学院学生在全国大学生车型设计大赛、2014(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区域景观设计、中国五金设计大赛、全国玩具设计大赛、最未来实验艺术大赛中均获得金奖,2014年我校学生获得中国青年设计师ICOLOR奖。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青岛理工大学设立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十条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与就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专科(高职)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 青岛理工大学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青岛理工大学本专科招生信息网(http://zsjy.qut.edu.cn/)等规定途径公布并按时报送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招生专业及要求

第十四条 艺术类招生专业范围:2017年艺术类招生专业包括美术类专业及音乐类专业,美术类专业包括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绘画、服装与服饰设计、艺术设计(专科),音乐类专业包括音乐表演(说明:声乐方向)、音乐表演(说明:器乐,现代音乐制作方向)。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及范围:2017年面向投放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的省份拟招收艺术类专业考生285人,统筹考虑,合理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科目及要求:

1、美术类专业

(1)使用统考成绩的招生省份:考试科目及要求按照相应省份统考相关要求执行。

(2)使用校考成绩的招生省份:美术类校考专业的考试科目为素描、色彩两科,考生必须在当地省份参加艺术类专业统考且取得艺术类本科合格证方可报名参加校考,否则校考成绩无效。

2、音乐类专业

2017年我校音乐类专业仅面向山东招生,考试科目包含主项测试、视唱、听音及乐理考试,各测试科目成绩按照一定比例加权后计算总成绩。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使用美术类统考成绩录取的省份,考生正常投档后按照省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取文化课成绩较高者;

2、使用美术类校考成绩录取的省份,考生参加我校校考取得专业测试合格证,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的艺术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正常投档后按照我校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首先参照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志愿顺序也相同的,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美术类专业校考成绩在所在省份招生专业之间通用。

3、美术类专业文理兼招;使用统考成绩录取的省份,按照美术类专业文理科所列招生计划分文理科依据专业成绩单独排序录取(艺术类不分文理科统一投档的按照总计划依据专业成绩统一排序录取);使用校考专业成绩录取的省份,按照美术类所列总计划依据校考专业成绩不分文理科统一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 音乐类专业录取原则:参加我校校考取得专业测试合格证,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山东省本科文化成绩投档线,正常投档后按照我校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取文化成绩较高者;招生过程中,按照我校在山东省音乐类不同专业方向所列文理科总计划依据校考专业成绩不分文理科统一排序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山东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它事宜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等复查。复查不符合条件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监察室负责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受理举报或投诉(通信地址:青岛市抚顺路11号青岛理工大学监察室,邮政编码:266033,电话:0532-85071099)。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理工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1、咨询电话:(0532)85071039

2、E-mail:zsjyb@qut.edu.cn

3、招生信息网:http://zsjy.qut.edu.cn

4、学校校园网:http://www.qut.edu.cn

5、通讯地址: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11号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

6、邮编:266033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