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2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为做好自荐考生专业综合能力测试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通过专业综合能力测试,了解掌握自荐考生专科段专业知识和素质能力的综合水平,确定是否能够满足后续本科段学习的专业素养和能力需求。测试合格者可以报考我校相应专业。
二、测试对象
报考我校,符合《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山东省 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鲁招考〔2022〕6号)报考条件的自荐考生,且专科段所学专业(类)符合《山东省2022年普通高校专升本对应专业指导目录》要求(见鲁教学字〔2021〕9号附件1)。
三、报名办法
自荐考生只能选择我校一个招生专业报考,本次测试不收取报名、测试费用。
1.报名时间:2022年3月14日-3月15日 9:00-17:00
2.报名网址:http://zhaosheng.qut.edu.cn/
3.信息核对:考生请及时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报名信息是否审核通过,我校将对考生的报名信息与省考试院数据库进行核对。审核通过后,考生方可打印准考证参加后续专业测试。
4.准考证打印:3月18日,通过审核的考生登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
四、专业综合能力测试
1.测试时间
普通专业:2022年3月20日 9:00-11:00。
环境设计专业:《创作设计》测试时间为2022年3月20日 9:00-10:30,《素描》测试时间为2022年3月20日 10:40-12:10。
2.招生专业及测试涵盖科目
普通专业将科目1和科目2综合进行测试,环境设计专业创作设计和素描分别进行测试考核。
招生代码 |
招生专业 |
专业科目1 |
专业科目2 |
120105 |
工程造价 |
管理学原理 |
工程项目管理Ⅰ |
120103 |
工程管理 |
管理学原理 |
工程项目管理Ⅱ |
120104 |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 |
管理学原理 |
工程项目管理Ⅲ |
120601 |
物流管理 |
管理学原理 |
微观经济学Ⅰ |
120202 |
市场营销 |
管理学原理 |
微观经济学Ⅱ |
120801 |
电子商务 |
管理学原理 |
微观经济学Ⅲ |
080202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工程力学 |
机械设计基础 |
080601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电路原理 |
电子技术 |
080901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C语言程序设计 |
数据结构 |
081001 |
土木工程 |
建筑力学 |
建筑施工技术 |
050201 |
英语 |
基础英语 |
翻译与写作 |
130503 |
环境设计 |
创作设计 |
素描 |
3.测试方式
测试采取线上测试的方式进行,具体要求和操作说明请考生及时关注我校招生信息网查看有关通知。3月18日9:00-11:00、15:00-17:00,3月19日9:00-11:00,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准考证登录我校专业测试线上考场进行设备调试、模拟测试。
4.合格标准
普通专业测试满分100分,环境设计专业素描、创作设计满分各100分。专业综合能力测试合格标准为普通专业成绩不低于60分,环境设计专业创作设计和素描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五、成绩公布
2022年3月25日前在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qut.edu.cn/)公布合格名单。
六、成绩复核
对测试成绩有异议的考生,在成绩发布2日内向学校提出成绩复核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成绩复核权利。
七、疫情防控
请考生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和纪律,严格做好自我防护。参加专业综合能力测试的考生要严格按照属地和学校疫情防控要求参加测试。
八、注意事项
1.报名时,考生须在报名系统上传生源学校(教务或学籍管理部门)盖章的《山东省2022年普通高校专科应届毕业生学籍证明》(见附件1)。我校认可考生生源高校提供涵盖附件1中所涉及内容的相关证明。
2.本次测试为线上测试,各考生需配备线上测试系统所要求网络环境,测试场所要求独立封闭。
3.线上测试系统于3月18日9:00-11:00、15:00-17:00,3月19日9:00-11:00开放,考生可于开放测试时间段内,按照我校招生信息网所公布测试系统使用说明,登录系统进行模拟测试。
4.考生需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参加测试,证件不全或不一致者不准参加测试。
5.考生严格按照测试时间、测试流程参加测试。未在规定时间参加测试者,视为自愿放弃测试资格。
6.考生严格按测试流程参加测试,严格遵守测试纪律,服从工作人员指挥;违反规定者,取消测试资格。
7.凡有作弊和违规违纪者,我校将取消专业综合能力测试资格,并将作弊和违规违纪情况上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作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处理。